1989年7月,沈某佳刚刚结婚,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妹妹沈某怡也想登记结婚。因此,沈某的名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,出现在了他和姐夫的结婚证上。当时网上婚姻登记系统还没有完全建成,导致这种“一妻二夫”的荒唐事情持续了30年。后来,沈某乙向其姐姐坦白了此事。姐姐和姐夫为此深受困扰,家庭和睦受到严重影响。随后,姐姐沈某佳诉至大竹县法院,请求撤销与姐夫的婚姻登记。大竹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该案不符合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,原告沈某佳更符合“重婚”的情形。但由于原告在整个过程中并不知情,他应该是被侵害人身权的受害人,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。
法院在查询相关卷宗、详细询问当事人、进一步确认相关事实后,最终依法作出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的判决,并对被告人沈某怡发出训诫,严厉批评其藐视国家行政法规、破坏婚姻登记秩序、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。各方均表示服从判决,对于被告及沈某乙的行为,原告沈某甲也表示谅解。